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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月江与七台河市庆利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江,台河市庆利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陈月江,男,汉族,矿工,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庆利煤矿,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北兴农场四连。法定代表人邓文鑫,男,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廷,男,该矿工伤部门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陈月江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庆利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七劳人仲字(2017)第16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标的2373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七劳人仲字(2017)第16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