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1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潜江市茂昌纱业工贸有限公司与兰溪市永昌文明布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茂昌纱业工贸有限公司,兰溪市永昌文明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茂昌纱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后湖管理区襄岳公路东。法定代表人:刘燕秋,总经理。被执行人:兰溪市永昌文明布厂,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畈口村。法定代表人:陆利标,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市茂昌纱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永昌文明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被告兰溪市永昌文明布厂尚欠原告潜江市茂昌纱业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9200元,自2017年3月份起每月月底之前支付3000元,直至清偿之日止。2、若被告兰溪市永昌文明布厂未按期付款,原告潜江市茂昌纱业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到期货款一并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兰溪市永昌文明布厂的土地和厂房抵押给银行由法院处置后进行分配,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归还,只要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可以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兰溪市永昌文明布厂至今尚欠货款69200元,诉讼费765元,执行费9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2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