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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伟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伟斌,徐丽桦,周建华,周梦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坤,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系申请执行人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郑伟斌,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被执行人徐丽桦,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山市市区室。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江山市号。被执行人周梦姿,女,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山市市区室。本院在执行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伟斌、徐丽桦、周建华、周梦姿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郑伟斌虽在江山,但无常住地址,被执行人周建华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郑伟斌名下浙H×××××9号机动车,被执行人周建华名下浙H×××××7号机动车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被本院实际掌控,现无法处置。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坤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