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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吕万朝与李晓华、河南省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万朝,李晓华,河南省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849号原告吕万朝,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晓华,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林州市,现住址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被告河南省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政府南,法定代表人石学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治刚,男,汉族,1980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山西省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微子镇西二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经理。原告吕万朝诉被告李晓华、河南省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万朝撤诉。案件受理费6934元,减半收取为34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