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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世忠、陈征朋与王炳芬、陈征万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忠,陈征朋,王炳芬,陈征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忠,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陈征朋,男,199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王炳芬,女,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陈征万,男,1997年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陈世忠、陈征朋于2017年3月3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黔0526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605.00.0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8655.00元。本院在执行陈世忠、陈征朋与王炳芬、陈征万人格权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定于2017年10月起每月支付800.00元,直至付完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