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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小玉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小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170号罪犯林小玉,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小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678.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榕刑执字39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11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84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小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小玉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其中上次减刑已缴纳1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小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小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小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小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5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