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招执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玉堂、郝世廷、徐磊山、郝典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玉堂,郝世廷,徐磊山,郝典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665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徐玉堂,男,195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夏甸镇西曹家村。被执行人:郝世廷,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夏甸镇西曹家村。被执行人:徐磊山,男,195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夏甸镇西曹家村。被执行人:郝典帅,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夏甸镇西曹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玉堂、郝世廷、徐磊山、郝典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