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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执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蔡翠玉、杨天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翠玉,杨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6执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翠玉,女,1965年3年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杨天春,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翠玉与被执行人杨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天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天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经过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75000元债权均未能实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友水审判员  罗世生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卓景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