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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光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光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波,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光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法定代表人:李朋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波与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光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光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工资款24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布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