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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民终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军,郭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1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军,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乌审旗蒙清园酒店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平,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诉人王海军因与被上诉人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审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6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时,郭建平仅凭借据起诉,未提供付款凭证,原审法院查明借款系借贷双方对往来款项结算后重新出具的,但原审法院未审查该借据的形成过程以及利息的结算是否超出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界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审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6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审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海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贞审 判 员  韩伟振审 判 员  燕永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 卓书 记 员  魏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