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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建军,牛世界,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该银行理事长。被执行人:牛建军,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居住。被执行人:牛世界,男,195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南路1号。被执行人:牛娟,女,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xx公司单元楼。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建军、牛世界、牛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晋0830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建军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保证,于2017年12月底偿还5万元执行款,剩余执行款在2018年底还清。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书一份,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民执行员  张红江执行员  董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纪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