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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凡与李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凡,李俊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775号原告赵凡,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李俊超,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凡与被告李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凡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凡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凡负担。审判员  王红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禹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