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库尔勒布兰子欢唱城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尔勒布兰子欢唱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布兰子欢唱城,经营场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营者:徐博文,男,汉族,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上诉人库尔勒布兰子欢唱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新28民初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库尔勒布兰子欢唱城上诉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为涉知识产权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库尔勒布兰子欢唱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库尔勒布兰子欢唱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玉 林审 判 员 李 倩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比努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