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与田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田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538号原告: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地址,滦平县城工贸城B2栋。经营者:赵立江,男,满族,1957年3月5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孙国华,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田野,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与被告田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称,被告田野已向其部分给付欠款,下欠部分双方已经私下达成还款计划。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田野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滦平镇立玉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卢纪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