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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与田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田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538号原告: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地址,滦平县城工贸城B2栋。经营者:赵立江,男,满族,1957年3月5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孙国华,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田野,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与被告田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称,被告田野已向其部分给付欠款,下欠部分双方已经私下达成还款计划。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田野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滦平镇立玉修理部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滦平镇立玉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卢纪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