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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新建、王培敏、王新良、宋书娟、徐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王新建,王培敏,王新良,宋书娟,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被执行人:王新建,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辛庄西北村。被执行人:王培敏,女,1947年5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辛高家庄子村。被执行人:王新良,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辛庄西北村。被执行人:宋书娟,女,1959年10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石虎孙家村。被执行人:徐建国,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辛高家庄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新建、王培敏、王新良、宋书娟、徐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