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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松林、彭志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林,彭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松林,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彭志松,男,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松林与被执行人彭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松林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826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曹庆党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