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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叶永忠、陈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忠,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叶永忠,男,汉族,歙县人,职工,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陈晨,男,汉族,导游,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叶永忠与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晨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4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