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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45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金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陇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金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陇禧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45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金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太一地中海商业广场*层。法定代表人方志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庆阳市陇禧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禧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笑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庆公司与被执行人陇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甘1002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陇禧公司归还原告金庆公司借款186万元,并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归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9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2920元,由原告金庆公司负担2920元,被告陇禧公司负担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陇禧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金庆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陇禧公司租赁收入执行回1409043.33元之后,该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陇禧公司现与元吉(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洽谈并购事宜。本院已对本执行人陇禧公司账户已冻结,其公司法人张笑龙承诺待其公司并购之后履行本案剩余执行标的。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金庆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陇禧公司未按承诺归款,申请执行人金庆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兴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