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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73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于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刑初273号自诉人徐某,女,1987年10月21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人于某,男,1983年5月19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自诉人徐某以被告人于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徐某于2017年10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宝春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泽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