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爱华与向菊花、曾晶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向菊花,曾晶,周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向菊花,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曾晶,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舒晓兵,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810143922。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王丹玉,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61182123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爱华,男,1966年10月12曰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再审申请人向菊花、曾晶因与被申请人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向菊花、曾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道柳代理书记员 刘虹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