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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合伙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来金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向法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车辆折价款20447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徐发光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