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雒永卫与薛俊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永卫,薛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686号申请执行人雒永卫,男。被执行人薛俊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雒永卫与被执行人薛俊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2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雒永卫购车款180000元,利息12990元,诉讼费3700元,执行费2850元。但被执行人薛俊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余额不足,在车辆管理所有车辆登记并依法予以查封,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在执行过程中查薛俊斌所在户籍地近期要进行拆迁并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提取其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宗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