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执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昌标准件模具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中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昌标准件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348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昌大街43号。法定代表人:田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昌标准件模具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大街43号中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院内。负责人:李佳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昌标准件模具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3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