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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声海、福州礼通才富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声海,福州礼通才富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吴声海,男,1937年8月3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孙德光,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礼通才富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传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法定代表人:蔡元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声海与被执行人福州礼通才富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福州礼通才富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88.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计至被告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付);自2017年5月16日起由两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800元、公告费560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福州礼通才富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州礼通才富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州礼通才富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处置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财产所得款项的分配。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