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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孙存明、尹纪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存明,尹纪文,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898号申请人孙存明,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尹纪文,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祖龙,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存明与被执行人尹纪文、祖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祖龙名下的鲁Q×××××雪佛兰牌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