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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仲友与周凤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仲友,周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仲友,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凤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周凤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凤祥的银行存款9139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