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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张文娟、潘仙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娟,潘仙芝,钱云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947号申请人:张文娟,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磊,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仙芝,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人:钱云存,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张文娟诉被告潘仙芝、钱云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文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俩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四环路绿城玫瑰园14幢2703室的房产(权证号:温预乐清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以846250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函,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文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潘仙芝、钱云存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的房产(权证号:温预乐清字第××号),保全金额以846250元为限。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潘仙芝、钱云存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卢庆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