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8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随仁与被执行人陈生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随仁,陈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642号申请人徐随仁,又名徐随龙,男,1952年6月1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陈生福,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徐随仁与陈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118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陈生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徐随仁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4805.56元及诉讼费3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合计10000多元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被执行人陈生福名下房产已被查封拍卖,本案申请人分配15200元,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法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卜志良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旻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