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成,徐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好、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赵华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王建成与徐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徐赵华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赵华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建成案款5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729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建成如发现被执行人徐赵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