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柳凯、潘应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凯,潘应君,张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柳凯,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潘应君,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执行人:张顺才,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本院执行的柳凯与潘应君、张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宁民初字第04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潘应君、张顺才应向申请执行人柳凯支付案款40964元,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潘应君、张顺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181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该案,待发现被执行人潘应君、张顺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柳凯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