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伊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芹梅、赵传军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芹梅,赵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620号申请执行人:伊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犁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866379-5。法定代表人:尹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芹梅,女,1968年3月9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赵传军,男,1968年2月7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伊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芹梅、赵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9100元,执行费153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天元公证处作出的(2017)奎天执证字第6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