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楠楠与姚卫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楠楠,姚卫光,汤玉龙,董帅,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楠楠,女,37岁,汉族,居民,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执行人姚卫光,男,35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汤玉龙,男,32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董帅,男,33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杨雪,女,32岁,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姚卫光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卫光在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