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仁与宋鹏、XX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宋鹏,XX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984号原告:李仁,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宋鹏,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XX卫,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诉被告宋鹏、XX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仁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鹏、XX卫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仁负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