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平邑县汇兴果蔬专业合作社、许佩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汇兴果蔬专业合作社,许佩亮,孙德香,胡国之,许晓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2286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汇兴果蔬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许佩亮,居民。被执行人孙德香,居民。被执行人胡国之,居民。被执行人许晓童,居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汇兴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许佩亮、孙德香、胡国之、许晓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鲁1326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德香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石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德香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石支行62×××67账户上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