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3498王力与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498号之一原告:王力,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封华,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告王力诉被告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9月29日,原告王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保全费1875元,合计4560元,由原告王力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