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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3498王力与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498号之一原告:王力,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封华,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告王力诉被告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9月29日,原告王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保全费1875元,合计4560元,由原告王力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