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庄云龙与尹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云龙,尹作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444号原告:庄云龙,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尹作兴,男,194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云龙与被告尹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云龙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云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庄云龙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