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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庄云龙与尹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云龙,尹作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444号原告:庄云龙,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尹作兴,男,194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云龙与被告尹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云龙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云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庄云龙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