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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5470姑苏区每日图文设计制作社与苏州正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姑苏区每日图文设计制作社,苏州正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5470号原告:姑苏区每日图文设计制作社,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友新新村12幢101室。经营者:谢羽中,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系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正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1200号702室。法定代表人:沈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姑苏区每日图文设计制作社与被告苏州正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姑苏区每日图文设计制作社于2017年10月19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正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姑苏区每日图文设计制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正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姑苏区每日图文设计制作社撤回对被告苏州正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35元,由原告姑苏区每日图文设计制作社负担。审判员  余琼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艺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