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17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彭永生与昆山康思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永生,昆山康思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17562号原告:彭永生,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昆山康思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城北路88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7695628Y。法定代表人:黄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永生诉被告昆山康思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彭永生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永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