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林龙秋、李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林龙秋,李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81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清远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1695-3。负责人:陈宗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倪秀秀、叶绿娇,系支行职员。被告:林龙秋,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李建平,女,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林龙秋、李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龙秋、李建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撤回对被告林龙秋、李建平的起诉。审判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