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执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辽宁山泰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久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山泰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久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326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山泰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法库县双合子乡双合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919869040。被执行人沈阳久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3号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00000000779。被执行人:张广,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辽宁山泰泽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沈阳久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7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102执3262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刘皓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奇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