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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1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夏光敏、周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光敏,周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光敏,女,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周文海,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夏光敏与周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5813元。案件受理后,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文海有银行存款6000多元,并于2017年8月8日进行划拨。2017年8月10日向申请人夏光敏发放6200元。另查,被执行人周文海名下有牌照为苏K××××ד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05年6月10日,但目前未能扣押,即使扣押到可能也不具有处置价值。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开办公司信息,也未查到其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我院案件较多,其他案件也未能执行到位。本院曾多次用固定电话、手机与被执行人联系,但被执行人均未接听。向其发送手机短信,未有回复。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翔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