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汇金公寓3单元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5069510C。法定代表人:魏重广,总经理。被执行人: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黄家湖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69891。法定代表人:叶佳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2095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蒋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