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桃与刘全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桃,刘全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3民初1359号原告:尹桃,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伟,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全林,男,1982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尹桃与被告刘全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全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债务1500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01月10日借到原告现金150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支持诉讼主张。被告刘全林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01月10日,刘全林向尹桃借款15000元,并于同日出具一份借据,至今未予偿还。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提交的情况,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分析如下,本案系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的形成是否合法,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该款项。原告尹桃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并有借据为证,应当予以偿还。原告尹桃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组证据:1、尹桃、刘全林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刘全林出具的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有借据,确定了债权人姓名、借款时间及金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刘全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尹桃款项15000元。上述应付款项,逾期付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刘全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应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