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与陈入高、汤景翠、卢世明、徐汉梅、徐汉文、孙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徐汉文,孙颖,陈入高,汤景翠,卢世明,徐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坤召,行长。被执行人:徐汉文,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孙颖,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陈入高,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汤景翠,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卢世明,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徐汉梅,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与陈入高、汤景翠、卢世明、徐汉梅、徐汉文、孙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5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利诗代理审判员 魏 凯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