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9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常永利与朱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永利,朱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915-1号申请执行人:常永利,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很黑村陈营子组。被执行人:朱凤祥,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17号楼3单元3012室。本院在执行常永利与朱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凤祥与其妻子赵凤珍共同所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凤祥与妻子赵凤珍共同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商贸公司1号楼中单元302室(产权证号为173021400226),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