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24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魏树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530号被执行人:魏树成,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63********,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三岔口镇泡子沿村。魏树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6)黑10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树成未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300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魏树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魏树成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罚金30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家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