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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邱曾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曾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578号罪犯邱曾建,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曾建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8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6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35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曾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邱曾建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邱曾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邱曾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邱曾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曾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