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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伟琴与陈瑞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琴,陈瑞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337号原告:张伟琴,女,回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瑞钦,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朝兴,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系被告陈瑞钦之夫。原告张伟琴与被告陈瑞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伟琴于2017年10月21日以双方债权债务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伟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计948元,由张伟琴负担。审判员  郑洁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华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