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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卢燕、包书元申请包素阳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燕,包书元,包素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卢燕,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包书元,女,2007年1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包素阳,男,199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燕、包书元与被执行人包素阳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燕、包书元书面提出撤回此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