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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张执策、齐齐哈尔易家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齐齐哈尔易家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执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努日本镇。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易家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张执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执策,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易家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住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华龙县华龙名苑13号楼6单元202室,身份证号23022119820128003X。本院依据〔2017〕黑0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执7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马士龙人民陪审员  谭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岳微微书 记 员  孙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